「抄」家問罪

常常有新發明的人,我們稱為「發明家」;也許習慣抄襲他人的,我姑且稱之為「抄家」吧。

為響應一下鬧得熱哄哄的抄襲事件,這兩天都嘗試找一篇大約數星期前看過的報章新聞。該報導說一位美國(?)建築師狀告一位「抄家」抄襲他的作品勝訴,獲賠大筆款項。可惜自己記不起細節,在網上用搜尋器找來找去也找不到。

記得當時看過這段新聞以後,和一些同事談起,大家都覺得大快人心。因為有些圖則小偷,假扮客戶專門騙取專業意見和設計意念或草圖等等。建築師接洽新客戶時,通常會詢問他的要求,很多時為了令客人明白他的設計概念,會即席露兩手,把一些想法畫出來。但這些小偷拿了這些概念草圖,甚至假裝聘請,待半完成的圖則到手後,就說因故不再進行工程,不需要建築師的服務了;暗地裡就把草圖交給一些繪圖員,將圖則完成用來興建。又有一些承建商,在某處為客人完成一座某建築師設計的房屋,拿了圖則在別處為另外的客人興建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屋。很多時天大地大,房屋何其多,在城市的另外一邊你的設計被抄襲了,設計者可能永遠不會知道。上面的案例就是一個例外,希望可以警惕這些無恥之徒,不要以為屋海茫茫,抄襲了也不會被揭發。

其實,現實的城市和虛擬的網絡都很大,大家的作品雖然都被版權法保障,但也有行徑類近的「抄家」,拿了別人的東西就當是自己的,真的是天下烏鴉一樣黑。但似乎網絡世界裡因為有搜尋器之便,抄襲的人會更容易被發覺。

有人認為,網絡上的東西是公開的,轉貼不過是一種「分享」,情形類似很多人用的 Bloglines 等 RSS 服務。其實,暗中轉貼和用RSS去訂閱是有很大分別的,RSS是由網主提供,表示他願意其他人用這個方法閱讀他的網誌,如果網主覺得不想以此形式來分享,他隨時可以關閉 RSS。而且,那些「抄家」如果是真心和人「分享」的話,在網上比印刷媒體更加容易可以達成,因為只要放一個連結,就可以連到原站原文,何必費神轉貼呢?

就算真的需要轉貼,也必須列出原作者名字和文章來源,最好還是附加回原站的連結,這樣就算原作者發覺了,也不致引起公憤。不過,很多「抄家」連這些也不願做。至於略作修改,將別人的文章當作是自己的,又對他人留言稱讚照單全收的,更是可惡。最難以置信的是竟然有大批青少年網民聲援此等「抄家」。

其實,這會不會是香港的公民教育問題呢?香港近年翻版氾濫,翻版DVD,順手拈來的歌曲,「名」牌手袋,是不是對下一代造成了很不尊重知識產權的環境,日常對翻版見慣不怪,令到他們以錯為對,甚至以為原作者的不滿是「過份」呢?

5 Comments Add yours

  1. 港燦 says:

    建築可能較好,因未完成圖則拿了給那位 “客戶” 看過有紀錄,日後這 “客戶” 偷了你的意念私下再找人繪圖起樓還能追究。

    在香港,特別是禮品和玩具,偷橋的情況很嚴重。只要你設計的原形的照片在展覽會出現過,或假扮買家的抄襲者稍稍看過,你香港的公司還未收到它的首批量產型,內地的街邊檔已賣到成行成市。

    較複雜的機械玩具還好,他們可能只抄了外型但內裡的機關很複雜,未必識模彷,但簡單的卡通做型布偶,或不需複雜電子零件的遊戲如積木等就很易被人抄襲,甚至到你的玩具打進內地時,被反告侵權的會是你。

    除及早進行外觀版權註冊外,通常的做法,是設計時量產型中加入一些小裝飾或細節,例如一隻卡通毛公仔,刻意在令它身上加些不起眼的暗線,模彷者會因成本的考慮,就算明知有此細節也不會跟足,使正版代理商和消費者可分到正/翻版。

    如何避免侵權,各師各法,貿發局和一些律師行也有些指引值得參考 :

    http://professional.tdctrade.com/suc-c52.htm
    http://www.bk.com.hk/12-2.html

  2. Stannum says:

    是的,建築物的好處是證據確鑿,難以像刪文那樣毀屍滅跡,如果真的抄,不難告得入。不過抄的建築物不會成行成市,如果建於原作者不常到的地區,可能永遠也不會被發現。

  3. says:

    你好,初次見面。

    看到這篇關於抄design的文章,讓我回想起一年多以前收到的一封e-mail,那是關於在中國的Ronchamp老翻,看罷真是令人啞口無言。

    這裡也有一些有關”中國的Ronchamp”討論:
    http://www.pushpullbar.com/forum/showthread.php?t=420&page=1&pp=10

    如果像是以上的例子,那麼明顯,當然會質疑設計者的想法。但是,對於一些意念,尤其是有關於理論性的,根本就是被用了又用。

    對於抄design,個人覺得其實界線頗模糊。
    個人相信design有無限的可能性,相同的出發點,也是可以走出不一樣的路。但反過來說,不同的出發點,也是會有機會走出相似的路。我想所能分別抄與原創的,還應該是走路的過程。

    原封不動的”搬字過紙”並據為己有故然是令人憤怒的行為。可是抄了別人的design,稍作更改,便成自己的東西,這行為也是受到非議的。抄得了外表,卻缺乏內涵,結果不倫不類的,真是見者傷心。

  4. Stannum says:

    米:

    你好,當然明目張膽的全部照抄是罪行是不容否認的,不過,如果抄的是理論性的意念,或者某些物料或細部,就難以定罪了。

    大學時代,認識一些華人留學生,他們design的process就是揭雜誌,東抄抄西抄抄,就成了自己的功課;不過幸好我們的老師也不是傻的。

    看了你的網誌和網頁,不知你是港大還是中大學生呢?

  5. says:

    揭雜誌啊!我也會的、大家也會,尤其處於腦閉塞之時。

    可是,都清楚知道只揭是沒有用的,需要思考、需要探索、需要嘗試、可能會不行、可能會有所發現。只有經過這些,才能變成自己的東西,不然永遠也只能是別人的東西。

    順便回應一下,我是中大學生。
    (再提一下,來這裡已經快要變成習慣,雖然大多時候都是靜悄悄的來,再靜悄悄的離去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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